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晚归及夜不归宿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时间:2019-06-04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晚归及夜不归宿行为的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风气和道德风尚,最大限度的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目前学校学生工作的形势,对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等违纪行为的管理做如下规定,请各二级院系及学生宿舍管理科严格执行:

一、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界定

(一)晚归的界定

晚归的认定时间为22:30(周一至周日)之后,所有住宿学生必须于22:30前返回学生宿舍,未能按时返回宿舍就寝的行为,视为晚归;

(二)夜不归宿的界定

1、夜不归宿指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通宵不回宿舍就寝

2、节假日未登记离校或夜间查寝后,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或进行登记而离开宿舍者,一律按夜不归宿处理。

二、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信息报送程序

(一)二级学院学生干部晚间查寝时,发现学生未按时返回宿舍的,向宿舍成员了解情况,并通过电话与学生取得联系,督促学生返回宿舍,若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必须立即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辅导员(班主任);

(二)辅导员(值班老师)晚间查寝时,发现学生未按时返回宿舍的,要及时通过电话与学生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督促学生尽快返回宿舍,若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则要组织班委同学,通过各种渠道取得联系,必要时与父母联系;

(三)除因特定的工作任务,并且持有加盖相关责任部门公章及负责人签字的证明的晚归可以进行销假,其余晚归一律不允许销假;

(四)临时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宿舍住宿者,应提前到辅导员处进行审批,填写书面假条并由辅导员和党总支书记签字后方可,并在当天查寝前交辅导员进行备案;

(五)学生因事因病两天以上(含两天)不能在宿舍住宿的,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且征得家长同意,由班级辅导员、所属学院签字(盖章)认可后,在审批当天提交所属辅导员进行备案;

(六)学生因病造成的晚归、夜不归宿,在提交书面假条的同时,必须附上校医院或就诊医院的证明,否则按夜不归宿处理;

(七)请各位辅导员告知学生提前履行相应的请假审批手续,晚归、夜不归宿原则上禁止事后补假、销假。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假、销假的,请于次日下午5:00以前,到辅导员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处理规定及程序

(一)一学期中发现私自夜不归宿(或晚归)一次者,给予通报批评,晚归3次及以内给予警告处分;6次及以内给予严重警告;8次及以内给予记过处分;9次以上(含9次)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夜不归宿者,发现1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2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3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次以上(含4次)给予开除学籍处理。晚归3次或夜不归宿1次须通知家长。

(二)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冒名顶替者,给予冒名顶替者和被顶替者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伪造假条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四)学生干部在查寝中有瞒报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免职处理。

(五)值班老师、各楼栋宿舍管理员现场发现晚归、各楼栋“校园安全网”监控摄像头记录发现晚归均视为晚归。

(六)凡擅自爬门、爬窗、翻墙损坏的公共设施一律由学生赔偿。且因爬门、爬窗翻墙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对私自翻墙进入宿舍楼或为他人晚归进入宿舍楼提供方便的行为将从重从严处罚。住宿学生要积极配合老师及学生干部查寝,如果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翻爬门窗以及阻止或妨碍查寝工作,态度粗暴,有辱骂或殴打学生干部现象,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严禁学生校外居住,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如限期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及时通知家长。学生擅自在外居住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八)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次数及情节达到以上规定的处分标准时,由二级学院向学工处报该生违反以上规定的材料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工处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并根据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次数及平时的表现情况将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批;

(九)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次数达到处分条件的,各学院要充分尊重对于该生的处理意见,共同做好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其它事项

1.凡违反《学生晚归及夜不归宿管理规定》而受到学院通报或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度各种奖励和评优评先资格;该生所在寝室取消年度十星级文明寝室评选资格;各二级学院对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处理纳入学生管理工作年度考核。

2.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

3.本制度解释权归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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