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议时间: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
二.评议人员:组织关系在党支部的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一样参加民主评议党员,但不能评为优秀。
三.评议方式
1.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的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2.由支部书记或党小组组长主持,组织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四.评议程序:
1.学习教育。在集中学习环节,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可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集中学习,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也可以党小组为单位组织集中学习。主要学习党章、党的政策、纪律和党内文件,使每个党员都明确评议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提高参加民主评议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撰写个人总结。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围绕评议内容,认真总结自己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纪律、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党员个人总结上交党支部。
3.开展民主评议。一般以支部党员大会的形式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主要分为自评和互评。党员本人在党支部大会或党小组会上作自我总结,汇报自我评议情况。然后党员进行相互评议。
4.组织民主测评。一般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集中民主测评,单位相对分散或不便集中的党支部,可以党小组为单位进行测评。支部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数应在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支部按照要求制定《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增强测评的针对性。民主测评结果,并非最终结果,仅为支部综合分析和评定党员等次时的参考依据。
5.评定党员等次。党支部委员会应按照党员评星定级的量化标准、民主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综合提出评定意见,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党员等次评定结果应及时通报和公示。
6.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党员,党组织应予以表扬或表彰,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党员,应区别不同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教育帮助、促其转化,对仍不合格的严格按照党内有关规定稳妥有序进行组织处置。
五.不合格党员处置
1.认定。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支委会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一是理想信念缺失;二是政治立场动摇;三是宗旨观念淡薄;四是工作消极懈怠;五是组织纪律散漫;六是道德行为不端。
2.处置方式。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決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预备党员评价较差的不能劝退,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3.处置程序。(1)对初定为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2)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学校党委,可派人参加。(3)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学校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学校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4)经预审同意后,觉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5)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6)对收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況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