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技能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结合建筑工程系实际情况,特修定本测评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在对学生政治思想表现、学习状况和文艺体育素质等方面进行分项测评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考核,综合测评。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和智育两个方面。
第四条综合测评以量化考核为主,评议为辅。系的考核记载以及团总支学生会(学习部负责)、各班级的日常考核记载(班级组织委员负责日常记载),是综合测评的重要依据。综合测评的成绩和名次,是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德育综合素质
第五条德育综合素质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社会实践活动和文艺体育素质。
第六条德育综合素质加分项目
1.参加班团日常活动、组织生活、主题班会、升国旗等加2分/次;
2.参加系内组织的各类活动、志愿者服务等加2分/次;
3.参加系或班级组织的广播操、太极拳等持续时间较长的团体活动加5分;
4.递交入党申请书加2分,参加系党课培训并结业加4分,参加院党课培训并结业加6分;
5.被评为各级优秀党(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不含学院奖助学金)等先进个人:省级加20分,市级加15分,院级加10分,系级加5分;
6.在各级报刊杂志网站投稿被录用者:国家级加20分,省级加15分,市级加10分,校级加2分,系级加1分,简讯类稿件20分封顶(宣传部工作职责内稿件不加分);
7.在院、系担任各级各类职务者:系团总支、学生会正职、辅导员助理加30分,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直属的各类组织正职、系团总支、学生会副职、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大一生活委员加15分,在系内开办的各类提升班的领学学长加10分,其他各类组织副职、宿舍长、宿舍团小组长、其他班委加5分;担任多项学生干部职务的,
第一项是满分,后几项按比例取分(如共三个职务就是后两项各1/3之和);
8.“十星级”文明寝室创建过程中,“十星级”宿舍宿舍长加2分。
9.参加文体比赛获奖者:国家级一等加20分、省部级一等加15分、市级一等加10分、校级一等加8分、系级一等加6分,每降低一个等级降低2分;
10.在校进行创业并得到学生和老师核实确认的,负责人加10分,成员加5分(成员不超过3人);创业项目进入学院创业孵化基地的,负责人加20分,成员加10分(成员不超过3人);积极参加国家、省及学院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每参加一项负责人加5分,成员加2分(成员不超过5人),获奖按综合测评规定再加分。
第七条德育综合素质减分项目
1.旷课减1分/学时,夜不归宿减2分/次,大一新生携带电脑减3分,系级通报批评减4分/次,院级通报批评减8分/次;
2.给予警告处分者减10分/次,严重警告处分者减15分/次,记过处分者减20分/次,留校察看处分者减25分/次;
3.学生干部不能按要求参加系内各类学习活动减2分/次,具有严重失职、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取消加分。
第三章智育综合素质
第八条考试课按百分制计;考查、实习等课程按五级分制计算的,换算成百分制,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通过60分,不通过50分;
第九条智育综合素质加分项目
1.每学期学习成绩专业一二三名分别加15分、加10分、加5分;选修并通过一门选修课加5分;
2.通过英语六级加20分、四级加15分,三级加5分;普通话测试通过二乙及以上加5分;
3.通过计算机国家三级加15分、二级加10分,省级二级加8分、一级加5分;
4.参加技能竞赛、科技成果、论文获奖者:国家级一等加20分、省部级一等加15分、市级一等加10分、校级一等加8分、系级一等加6分,每降低一个等级降低2分;
第十条智育综合素质减分项目
1.考试存在违纪行为减10分/门。
第四章综合测评的组织实施和程序
第十一条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在系党总支的领导下进行。由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为主体并吸收民主推荐的部分学生代表6-8名,组成班级测评小组,负责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工作,辅导员为小组负责人。
第十二条综合测评工作的程序
1.班级组织学生学习本测评方案;
2.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学生提供的申报材料和日常记载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向全班公布。在听取学生意见后,测评小组进行复评;
3.辅导员对班组测评小组评定结果进行复核后,并先向全系学生公示,无异议后则以详细书面评价材料报送系党总支审批,再向系备案后上报学工部。
第十三条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均在第一学期开学后五周内完成,总评结果计入学年鉴定表和毕业生登记表。
第十四条同一内容的奖项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奖分为准,且奖项只在当年度有效,方案中未涉及的项目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参照类似项目设定分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综合测评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工作由建筑工程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合建筑工程系在校各年级学生。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